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关于印发《第 2205 号 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的通知  中内协发〔2021〕6 号 

各会员单位: 为了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2019 年 7 月印发的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 审计规定》相衔接,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机构开展的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我会组织修订了《第 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 济责任审计》,经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准则专业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予以印发,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 行的《第 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同时 废止。 希望各会员单位加强宣传,组织学习。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 请及时反馈我们。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

                                                                                                                         2021 年 1 月 21 日 


第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 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内部管理 主要领导干部和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 规范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和效果,根据有关党 内法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署令第 11 号)、《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及相关内部审计具 体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本单位任职 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 署,推动本单位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 防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内 部审计人员对本单位所管理的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 履行情况的监督、评价和建议活动。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 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 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落实,促进领导干部履 职尽责和担当作为,促进权力规范运行和反腐倡廉,促进组织规 范管理和目标实现。

 第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 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 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等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 人员所从事的经济责任审计活动,其他类型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包括: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 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所属独立核 算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所属非独立核算但负有经济管理职 能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企业(含金融机构)本级中层主要领导 干部,下属全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企业的主要领导干部,以及 对经营效益产生重大影响或掌握重要资产的部门和机构的主要 领导干部;上级要求以及本单位内部确定的其他重要岗位人 员等。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 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和审计 资源等实际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 盖。

 第九条 经济责任审计一般由内部审计机构商同级组织人 事部门,或者根据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建议,拟定经济责任审计 项目安排,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济责任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后,一般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管理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 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国家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纪 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内部审计机构应商本单位纪检监察机 构、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并提出意见,报本单位党组织、董 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终止审计程序。

 第十一条 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成立相应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协调机构 (以下统称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本单位有关经济责任审计 的制度文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 出现的问题,推进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协调机构在本单位党 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协调机构一般由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 及其他相关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组成。协调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内部审计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审计内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 权限和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结合被审计领导干部监督管 理需要、履职特点、审计资源及其任职期间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 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第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推动单 位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发展战略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 

(四)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特别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 

(五)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六)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效果; 

(七)重要经济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 

(八)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九)资产的管理及保值增值情况; 

(十)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 况;

(十一)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 和效益情况; 

(十二)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 洁从业规定情况; 

(十三)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程序和方法 

  第十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 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 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 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组织人事部 门等有关部门。 

(二)审计实施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审计进点会议、收 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计领导 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交换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审计进点 会并述职。 

(三)审计报告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 见、修改与审定审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四)后续审计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移交重大审计线索、推 进责任追究、检查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 果。

 第十六条 对单位内同一部门、同一所属单位的 2 名以上领 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考虑审计目标、审计重要性、 审计风险和审计成本等因素,综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 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等审计方法,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 大数据分析,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

 第五章 审计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 要求,依据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责任制考核目 标等,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 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进行审 计评价。

 第十九条 审计评价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相 关性和谨慎性原则。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一致,一般包括 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业绩、主要问题以 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审计评价事项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作支持,对审计中未涉 及、审计证据不适当或不充分的事项不作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评价可以综合运用多种方法,主要包括:与 同业对比分析和跨期分析;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 的指标量化分析;将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或事项 置于相关经济社会环境中进行对比分析等。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内容和审计评价的需要,合理选 择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四)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发展战略、规划和目标; 

(五)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 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 

(六)有关主管部门、职能管理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 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七)专业机构的意见和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 务; 

(八)其他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 的问题,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 责分工及相关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 部实际发挥的作用等情况,界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或者领导 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责任的问题或者 事项,可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 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 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三)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 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 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 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 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 后果的; 

(五)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 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 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 害等后果的; 

(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 作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 当承担领导责任: 

(一)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 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 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 害等后果的; 

(二)违反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 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三)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 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 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 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四)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 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 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 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五)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 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 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 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 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 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 来。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 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 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 应当承担的责任,内部审计机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组织人事部门 等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章 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后,应当编制审 计报告。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情况、被审计 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 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总体评价; 

(三)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主要业绩; 

(四)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 

(五)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组编制的审计报告 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在收到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 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三十条 审计组应当针对收到的书面意见,进一步核实情 况,对审计报告作出必要的修改,连同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 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审定。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审定并出具审计 报告,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具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简要 反映审计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事实清楚、 评价客观、责任明确、用词恰当、文字精炼、通俗易懂。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结果报告 按照规定程序报本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 交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送纪检监察机构等协调机构成员部 门。 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 充分运用,推进单位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落实、责任追究、情 况通报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发现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 单位违反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时,应当建议由单位的 权力机构或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时,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党组织、董 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作 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推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 所在单位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党风 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 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按照规定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 本人档案。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推动建立健全单位纪检监察 等其他内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协调贯通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运用审计结果。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核实被审 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于审计发现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整改 落实情况。必要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开展后续审计,审查和评 价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三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被 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 通报;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 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 责人),提交有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有效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 级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成果,督促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整改审计发现问题,落实审计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准则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的《第 2205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经济责任审 计》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