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河北工大[2021]9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审计工作的领导,健全和完善学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财〔2016〕2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47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学校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决策部署,推动本单位、本部门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具体包括:

(一)学校各单位部门中层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二)校级领导兼任单位(部门)的正职,但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负责本单位(部门)常务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三)单位党组织书记,如涉及经济责任,与行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同步实施,分别认定责任,分别出具审计报告。

以上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领导干部任职单位(部门)已被撤并,且当事人已经调离学校的;

(二)领导干部已经退休、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领导干部已被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

(四)领导干部已被提拔任用,超出学校干部管理范围的;

(五)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坚持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由党委组织部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年度被审计领导干部名单,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及其(原)任职单位(部门)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第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可以由审计处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学校给予经费保障。

委托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审计时,审计处应对其进行审计质量控制。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七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法依规确定审计内容。

第八条  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学校重大财经政策及决策部署,履行有关职责,推动本单位(部门)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单位(部门)重大经济事项决策情况;

(五)单位(部门)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绩效情况;

(六)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七)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八)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九)单位(部门)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十)履行有关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一岗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纪律情况;

(十一)对以往审计、检查等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三章  审计实施

第九条  审计处根据学校确定的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名单,制订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并根据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条  审计处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审计处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要求准备有关资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个工作日送交审计组。

审计处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进行审计公示。

第十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时,应当召开有校党委组织部人员、审计组成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原)任职单位(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审计进点会,安排审计工作的相关事项和协助配合要求等,同时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述职及其(原)任职单位(部门)有关同志介绍情况。

第十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审计条件及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  在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审计组应当听取被审计领导干部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及时了解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考察考核、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调查、案件查处结果等情况。

第十  审计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使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或检查结果以及学校纪检监察、财务部门的专项检查结果。

第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部门)的意见。根据工作需要,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学校党政有关领导汇报。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同无异议。

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中涉及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征求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审计组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部门)提出的书面意见,须逐项核实,对审计报告做出必要的修改、审定,报主管领导审批后,出具正式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包括审计依据、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所任职单位的基本情况、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任职及分工情况等;

(二)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其中包括以往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和审计建议采纳情况等;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其中包括审计发现问题的事实、定性、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有关依据,审计期间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已经整改的,可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审计处理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十条  审计处应当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精简提炼,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重点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主要情况、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和责任认定、审计处理方式和建议。

第十条  审计结果报告连同审计报告送交校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送纪委办公室监察等单位。同时,审计处根据校领导批示和审计报告形成审计意见书,连同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部门)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处向学校党政主要领导报告,并及时移送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或司法机关。

被审计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部门)存在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规依法应当给予处理的,由审计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处提出申诉。审计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复后作出复查决定。复查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审计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整理成卷,交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四章  审计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查证和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

第二十条  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职责分工,充分考虑相关事项的历史背景、决策程序、实际决策过程,以及是否签批文件、是否分管、是否参与特定事项的管理等情况,依规依法认定其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人或者与他人共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学校及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

(三)违规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四)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度规定的被审计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者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由于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资源)严重浪费等后果的;

(五)其他失职、渎职或者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

第二十条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外,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人员对有关问题应当承担的责任,审计处可以以适当方式向主管领导提供相关情况。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当按照规定以适当方式通报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十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原)任职单位(部门)应当根据审计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至审计处。

校党委组织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要求,充分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要求。

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应加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相关问题线索、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并将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部门)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作为被审计领导干部(原)任职单位(部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以及领导班子成员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审计处及时研究审计结果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向有关单位(部门)提出健全制度、改进管理的意见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校天津河北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所属公司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第三十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河北工业大学校办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校字<96>第194号)、《河北工业大学关于实行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的暂行规定》与《河北工业大学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内容的规定》(校字[2000]第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