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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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校政字〔2016〕282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收支行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和《河北工业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校政字[2010]33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规对学校及其所属独立核算单位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和资产、负债、损益以及财产物资管理、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校严格执行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和财产物资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保障各项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重点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情况、资产、负债、实收资本、财务收入、财务支出、损益状况、专有基金等进行审计,并据以发表审计意见。
第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
(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六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和审批的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有无赤字预算;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按预算执行,是否真实、合法,会计核算是否合规;
(三)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批准后执行;
(四)收入和支出是否与预算存在较大差异,如存在,原因是否合理。
第七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资产是否真实存在、账实相符,并为单位所实际拥有;
(二)资产增减业务是否合法,记录是否完整;
(三)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四)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等问题;
(五)存货计价是否正确,计价方法的采用前后期是否一致,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六)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是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七)在建工程是否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竣工决算是否正确;
(八)投资业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投资收益核算是否正确,投资业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
(九)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十)各类资产项目在会计报表上反映是否恰当。
第八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对各项负债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
(二)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上缴应缴款项。
第九条 实收资本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者投入学校的资本是否经过验资,有无中途抽走资本的行为;
(二)实收资本增减业务是否真实并经过审批;
(三)实收资本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收入是否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规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有无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三)应当上缴的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足额上缴;
(四)各项收入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一条 财务支出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二)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核算是否合规;
(三)各项支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制度的规定;
(四)各项支出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二条 所属校办产业利润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营业利润(含其他业务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和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的形成是否真实、合规,计算是否正确,记录是否完整;
(二)可供分配的利润是否正确,是否按国家、学校的规定向有关投资者分配利润;
(三)校办产业利润在会计报表上的反映是否恰当。
第十三条 结余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二)结余分配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专用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和勤工助学基金以及其他基金的提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二)各项专用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是否按照规定用途使用;
(三)各项专用基金是否设置专门的账户进行核算;
(四)各项专用基金是否已在会计报表上恰当反映。
第十五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完整,填列的数据是否真实,有无遗漏、隐瞒等情况;
(二)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所列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合法、合规;
(三)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是否真实、有据;
(四)上级机关和学校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财务收支审计时,各相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并按要求提供与审计内容相关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及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