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校政字〔2016〕28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管理,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经济利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以下简称“跟踪审计”)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对与工程造价有关事项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必须进行跟踪审计。

第四条  跟踪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由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承担并成立审计项目组。

   第五条  跟踪审计从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开始至工程竣工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结束。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按《河北工业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六条  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的费用,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1号)列入建设成本,审计费用的支付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  施工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一)工程洽商、变更的审核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的洽商、变更:

1)主张单位或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有关洽商、变更的书面材料和费用预算书;

2)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监理单位对提交的洽商、变更资料进行审核;

3)社会审计机构对审核后的洽商、变更资料进行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4)校园建设与管理处根据审核意见,与施工单位签订正式的洽商、变更单;

   5)社会审计机构对洽商、变更费用出具审核结果。

2.设计单位提出的变更:

1)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将设计变更及时交审计项目组并附工程预算书;

2)社会审计机构对设计变更费用出具审核结果。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的审核

1.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中有关工程付款的规定和工程的实际完成情况提交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

2.监理单位进行初步审核,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3.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签署意见后报审计项目组审核;

4.社会审计机构及时提出审核意见。

(三)隐蔽工程的审核

审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依据签认的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核对相关结算情况。

(四)工程索赔费用的审核

1.施工单位或校园建设与管理处等提供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对上述资料进行初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八条 竣工结算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一)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编制竣工结算书,连同竣工图纸、施工合同、变更签证等资料报送校园建设与管理处;

(二)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结算资料先进行审核再报社会审计机构;

(三)社会审计机构对报审的竣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共同签认;

(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第九条  财务决算阶段跟踪审计的内容和程序

审计处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确定社会审计机构,社会审计机构派出财务审计人员对建设工程项目全部投资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审计,包括建安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的审计,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支付情况的审计等,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第三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十条  审计处职责

(一)负责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跟踪审计,代表学校签订跟踪审计协议,协调整个审计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二)会同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跟踪审计实施方案进行审核;

(三)对经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审核后的审核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计意见书,上报主管校领导审批;

(四)对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纪律、执业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协调各相关部门(单位)的审计工作关系,确保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一条  校园建设与管理处职责

(一)积极支持和配合跟踪审计工作,对所提供的与工程造价有关的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二)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提前通知审计项目组参加各项工程验收及相关会议;

(三督促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认真履行审计程序;

(四)对需要审核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五)协同审计处及时解决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对社会审计机构提交的审核报告审核后报审计处;

(七)及时提供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十二条  财务处职责

(一)管理建设项目资金,按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意见支付工程进度款,按审核报告和审计意见书进行工程价款结算;

(二)积极支持和配合建设工程项目的财务决算审计工作,及时提供财务决算审计所需的各种资料。

第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职责

(一)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审计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跟踪审计实施方案,依法办事、公平执业;

(二) 按照跟踪审计协议约定的工作范围和内容,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工作质量,积极配合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工作,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接受审计处的监督;

(三)跟踪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应及时了解情况,形成过程记录;

(四)参与涉及工程价款变化的各类工程变更、洽商,对变更及现场签证情况进行查验和复核;

(五)收集整理跟踪审计资料,对工程变更、洽商、工程进度款支付、设备材料价格、竣工结算等进行审核,出具咨询意见和审核意见,对竣工结算出具审核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部门接到社会审计机构审核意见后有异议的,可与审计处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