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业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河北工业大学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实施办法

                                                                            校政字〔201628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根据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高校内部审计》(200991日实施),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所有校园建设工程项目(跟踪审计项目除外)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是指校园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后,学校审计处对校内有关部门(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资料进行的审计活动。

第四条 工程结算价格在1万元及以上的建设、修缮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结算审计。

第五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由政府采购确定的社会审计机构来承担并成立审计项目组。

第六条 学校财务处应以审计处出具的工程结算审计意见书作为结算依据。

第七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主要内容

(一)工程结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与招投标文件一致;

(二)工程量是否真实,定额套用是否合理,各项取费是否准确、合规;

(三)工程变更签证、设备材料购买是否符合规定,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完备;

(四)是否履行合同中有关工程质量、工期、奖罚等规定;

(五)审定工程结算价款。

第八条 建设、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

(二)校内有关部门(单位)对施工单位送达的资料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报送审计处;

(三)审计处验收送审资料;送达审计的工程变更等资料,原则上不允许更改和补办,确需更改和补办的,必须由校内有关部门(单位)提交更改和补办报告,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批准后送交审计处;

(四)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社会审计机构共同签认《工程结算审核定案表》,社会审计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审计处出具审计意见书;

(五)审计意见书报主管审计工作的校领导批示;

(六)审计处将批示后的审计意见书交给被审计项目有关部门(单位)。

第九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修缮工程项目进行结算审计时,校内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书及编制底稿;

(二)施工图纸,竣工图纸;

(三)工程招投标文件,招标答疑、图纸会审纪要及其他会议纪要;

(四)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或协议;

(五)工程变更签证单,施工用水电情况;

(六)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验收单等;

(七)主要材料的品牌、规格、型号、产地、出厂合格证书、供应商及有关验收资料;

(八)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费用的计提按学校与其签订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审计费用的支付在被审计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